中国与该国海关数据交换已启动,大家切勿低价报关,否则将受严惩!

redmaomail 2024-08-05 10:40 阅读数 112 #物流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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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百运网了解,受“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中国-智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的运行要求,所有出口巴基斯坦与智利的货物,需要在报关之前办理产地证。因为,报关需要报产地证号,如果报关时没有产地证号,货物到达目的港,可能无法再享受关税优惠!


最近,通过中巴的电子数据互换,巴基斯坦海关又加大了对低价报关的惩罚力度,相关进出口企业必须警惕!


巴基斯坦《黎明报》近日报道,巴基斯坦财政部国务部长哈马德表示,巴联邦税收委员会已接收到中国海关部门在Weboc电子系统交换过来的自2018年7-9月这三个月中国对巴出口的电子数据。


中巴为什么这么重视电子数据互换?


报道称,上财年巴基斯坦对华出口17.4亿美元,自华进口达157亿美元。但据很多官方和非官方研究表明,大约有30-60亿美元的自华进口存在低价报关现象。


今年4月30日,中巴共同宣布启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11月份巴总理访华后,中巴双方再次签署谅解备忘录,电子数据交换进入实际运行状态。中巴双方将每季度交换一次出口数据,打击低价报关现象。


进出口巴基斯坦企业注意事项:


中巴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后,中方向巴方海关传输的电子信息,包括纸质原产地证书全部字段以及出口报关单的编号、发货人、出口人、提单编号、运输工具、集装箱编号、对应的原产地证书编号和项号、商品描述、税号、数量等。


因巴方海关高度关注中方传输的电子数据,尤其是原产地证书所记载的货物离岸价格信息,所以未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9号和2016年第51号要求申报的货物,可能会在巴方通关受阻。


提醒相关进出口企业,一定要合规申报,才能通过该系统实现信息数据的正常交换。


对中国出口商的影响


去年5月份,中巴交换海关电子数据消息一出,国内很多进出口企业就收到巴基斯坦客户的消息。很多巴基斯坦客户要求中国出口企业的报关金额与他们的清关金额保持一致。问题的重点就在于这里,中国出口报关按照货物实际价格如实申报,而巴基斯坦部分进口商为了减少缴纳清关费而低报进口价格。如果客户有这个要求一定要拒绝。


互通电子数据之后,二者不相符的现象将完全透明。中国海关严禁虚报出口产品价格,尤其涉及退税产品,报关金额涉及到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收汇问题,轻则海关查验,重则违反国家法律。


部分巴基斯坦客户可能会就此事件哭诉进口清关“无利可图”,向中国出口商施加压力,要求降低出口价格。这需要中国出口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跟巴基斯坦进口商协商解决。还有一部分巴基斯坦进口商可能会提出一些私下交易的行为,例如Commission,对此应该坚决拒绝。


政策沿袭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9号(关于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实施,便利《协定》项下合规货物通关,自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下同)起,“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进口时申请享受中巴自贸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以“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进口报关单)。


二、自2018年4月30日起,进口人申报时,对于无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系统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在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进口人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的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自2018年12月31日起,对申请享受《协定》项下优惠税率的进口报关单,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进口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三、为避免出口货物在巴方进口通关环节遇到困难,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

四、因特殊情况,海关无法接收签证机构出口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造成企业出口申报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第51号公告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出口人应当在获得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后及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五、对于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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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百运网编译,综合自海运网、关务小二整理等,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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