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长江干线通航水域实施船舶封舱管理
据百运网了解,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视察长江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为加强长江干线航行船舶扬尘污染治理,打好船舶污染防治攻坚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船舶封舱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长江海事局近日发布《关于实施船舶封舱管理的通告》,9月1日起,长江干线(四川宜宾至江苏浏河口)通航水域实施船舶封舱管理。
根据通告,(一)除靠泊码头或作业点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外,在长江干线航行、停泊的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等货物的船舶,应当对货舱采取封闭或其他防护措施。(二)船舶应当通过固定式舱口盖或油布等方式,对货舱实施封舱;航运企业应主动为所属船舶配备货舱封舱设施设备,并督促船舶加强对封舱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据介绍,长江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出台上述船舶封舱管理规定。违反通告规定的,海事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2019年8月22日,武穴海事处刊江大队执法人员按照计划开展巡航工作,工作重点之一是做好船舶封舱管理的宣传工作。一是对在码头作业的船舶进行登轮检查,现场检查了船舶封舱设施类型和使用情况,并就船舶封舱管理要求对船方进行宣传,要求船舶在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时,必须要对货舱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二是通过高频宣传提醒辖区在航船舶和锚地抛锚船舶,应当通过固定式舱口盖或油布等方式对货舱实施封舱,防止船舶扬尘污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下一步,武穴海事处将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督促相关船舶落实封舱措施,严防船舶扬尘污染。
针对日常监管中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建立防止船舶扬尘污染长效管理机制,推动船舶封舱管理得到有效落实,提升水运企业及船员环境污染保护意识,为控制内河船舶在航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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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船舶封舱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长江海事局近日发布《关于实施船舶封舱管理的通告》,9月1日起,长江干线(四川宜宾至江苏浏河口)通航水域实施船舶封舱管理。
根据通告,(一)除靠泊码头或作业点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外,在长江干线航行、停泊的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等货物的船舶,应当对货舱采取封闭或其他防护措施。(二)船舶应当通过固定式舱口盖或油布等方式,对货舱实施封舱;航运企业应主动为所属船舶配备货舱封舱设施设备,并督促船舶加强对封舱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据介绍,长江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出台上述船舶封舱管理规定。违反通告规定的,海事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2019年8月22日,武穴海事处刊江大队执法人员按照计划开展巡航工作,工作重点之一是做好船舶封舱管理的宣传工作。一是对在码头作业的船舶进行登轮检查,现场检查了船舶封舱设施类型和使用情况,并就船舶封舱管理要求对船方进行宣传,要求船舶在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时,必须要对货舱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二是通过高频宣传提醒辖区在航船舶和锚地抛锚船舶,应当通过固定式舱口盖或油布等方式对货舱实施封舱,防止船舶扬尘污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下一步,武穴海事处将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督促相关船舶落实封舱措施,严防船舶扬尘污染。
针对日常监管中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建立防止船舶扬尘污染长效管理机制,推动船舶封舱管理得到有效落实,提升水运企业及船员环境污染保护意识,为控制内河船舶在航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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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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