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1288吨危险品,被判10年
近日,天津海关查办的一起走私案件宣判,被告人高某走私进境国家禁止进口危险性固体废物“锌灰”,共60个集装箱,总计1288吨,犯走私危险性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
据天津海关介绍,在一次现场查验中,天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两票申报为“氧化锌混合物”的货物,引起了海关查验关员的注意。
经开箱查验,实际为黄褐色及灰色粉末状物。天津海关缉私部门立即对相关企业展开调查,取样送检判定该货物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危险性废物。天津海关缉私部门立即对相关企业展开调查。
经国家有关权威部门鉴定,涉案锌灰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名的“HW31含铅废物 炼钢312-001-31电炉炼钢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废水处理污泥”类废物,是国家明令禁止进境的危险性固体废物。
该走私团伙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在走私固体废物被海关查验后,犯罪嫌疑人高某更换了办公电脑的硬盘,删除了电子邮件,销毁了主要商业单据。
在书面证据所剩无几、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海关缉私办案人员综合运用侦查手段,以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实货物证为基础,证实该团伙走私固体废物的整个过程,查清了该团伙境外采购、海运发货、港内收货、伪报品名、通关提货、国内销售的每个环节,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在强大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高某最终如实供述了其走私进口危险性废物品的事实。
高某及其同伙明知国家明令禁止进口废锌渣,为达到获取巨额非法利润的目的,指使公司业务员将外贸单据上的货物品名篡改为国家允许进口的氧化锌混合物,向海关申报。
一旦得逞,将有大批国外工业废渣,源源不断地进入我国境内,在加工过程中,会向空气、土壤、水源渗入大量的铅、铬、锰等重金属及硫化物等有害物质,对整个生态循环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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