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菲律宾的税收的种类有哪些?

redmaomail 2024-08-06 15:28 阅读数 64 #v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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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共和国(他加禄语:Republika ng Pilipinas),简称菲律宾,位于西太平洋,是东南亚一个多民族群岛国家,面积29.97万平方公里,人口1.1亿(2016年),世界人口数量排名第12位。菲律宾主要分吕宋、米沙鄢和棉兰老岛三大岛群,共有大小岛屿7000多个,种族与文化为数众多。

菲律宾是东盟(ASEAN)主要成员国,也是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24成员国之一。

下面我们来谈一下菲律宾的税收体制 ⬇

菲律宾的税收体制可以分为国税(National Taxes)以及地方税(Local Taxes)两种。菲律宾的税务管理部门包括国家税务局(BIR)和地方税务机关。

国税:

指由中央政府通过国内税务机关(Bureauof Internal Revenue,BIR)施行并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Income Tax)、增值税(Value Added Tax)、消费税(Excise Tax)、比例税(Percentage Tax)、印花税(Documentary Stamp Tax)及赠与税(Donor's Tax)。

地方税:

指由地方政府基于宪法的授权性规定而施行并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不动产税(Real Property Tax)、不动产转让税(Real Property Transfer Tax)和商业税(Business Tax)。

对于特定的税种,地方征服部门无权课征,例如所得税(除了对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课征的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及赠与税(除《地方政府法典》(Local Government Code)中另有规定);销售、货物交换、服务或其他类似交易中产生的比例税或增值税等。

注:BIR应当受财政部的监管,其权力与职责应包含对所有国内税种、收费及费用的核查和征收,并执行与之相关的没收财产、处罚和罚款,其中包括执行税务上诉法庭和一般法院所裁决的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判决。BIR下设服务管理司、项目管理司以及大型纳税人管理司(大户司)。

一、主要税种

菲律宾的主要税种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关税及比例税。其中,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例较重。

1.所得税(Income Tax)

所得税,是指针对某一主体从其财产、职业行为、交易或商业活动,或者《国家税务法典(1997)》所规定的总收入相关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以及《国家税务法典(1997)》授权的其他减免税额,所课征的税收。企业所得税率为30%。

需申报所得税的主体包括:

  • 居住于菲律宾的公民(resident citizens)就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及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
  • 作为非居民的菲律宾公民(non-resident citizens)就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纳税;
  • 外国自然人,无论是否是菲律宾居民,仅需就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纳税;
  • 国内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就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及境外的所得纳税;
  • 外国企业,无论是否在菲律宾从事交易或业务,仅需就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纳税;
  • 参与交易或商业活动的遗产和信托。

2.增值税( Value-added Tax)

增值税,是针对在菲律宾境内销售、易物、交换或租赁商品,并提供服务所征收的税种。在1987年税制改革中,菲律宾首次引入了增值税,以取代年度定额税、向工厂与制造商征收的销售税、向随后卖家征收的流转税、向进口产品征收的高级销售税和补偿税,以及对一些产品的销售所征收的比例税,增值税的税率为12%。

需申报增值税的主体包括:

  • 在其从事商业或交易过程中,销售、易物、交换或租赁商品,提供应税服务的主体或实体,年度总销售额或收入超过1,919,500比索;
  • 要求以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登记却未登记的主体;
  • 任何进口产品的主体,无论其是否在从事商业或交易的过程中。

2018年1月1日生效的《加速成长与扩大包容》税收改革法案,作为菲律宾综合税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对增值税进行了以下修改:

(a)增值税登记的门槛从1,900,000比索提高至3,000,000比索;

(b)对于未达到3,000,000比索登记门槛的个体经营或专家,可以选择对其销售额超过250,000比索的部分适用8%的税率,以替代累进税率与比例税或按个人所得税税率征税;

(c)保留了对初级食品、农产品、医疗保健与教育、经济特区业务流程外包、残疾人、老年人、合作社、社会化住房、低成本住房、再生能源、旅游企业、低于1.5万元的租金及协会会费等项目/个人的增值税豁免;

(d)增值税的起征门槛从1,919,500比索提升至3,000,000比索。

接下来带您了解不同情况下增值税的税率问题!

(i)销售商品或财产的增值税

对于销售、易物或交换的财产或商品,应当在商品或财产的总售价或总价值基础上按照12%的增值税率,由卖方或转让方缴纳增值税。但是,若商品销售或服务的对象是政府或行政分区,或政府所有或控制的机构或公司,最终预提税税率为5%。“总售价”是指买方支付的总货币金额或有义务支付给卖方的作为销售、易物或交换财产或商品的对价。该商品或财产的消费税包含于总售价中。

(ii)进口商品的增值税

进口商品的增值税计算,是根据海关认定的关税加上消费税(如有)和其他的费用,乘以12%的税率,进口商应在商品通关之前缴纳这些税款。如果关税的认定是基于商品的数量,那么增值税税基是根据到岸成本( Landed Cost)和消费税(如有)进行确定。

当免税进口的商品由享受免税待遇的主体进口到菲律宾,在此商品在菲律宾被销售、转移或交换给非免税的主体,则该购买方、受让方或取得方应被认为是进口商,应缴纳进口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国内税。进口中产生的税额构成了对商品的留置权,该权利优先于其他收费或该商品上的其他留置权。

(iii)销售服务的增值税

对于服务的销售或交易,包括财产租赁或使用,按照总收入的12%缴纳增值税。

3.消费税( Excise Tax)

消费税,是针对在菲律宾生产、制造的用于国内销售或消费以及其他目的的特定商品及进口产品所课征的税收。

消费税的征收形式分为两类:从量征收和从价征收

主要包括:烟、酒、石油、矿、含糖饮料、汽车、化妆品等。

4.比例税( Percentage Tax)

根据《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109节第(w)条的规定,比例税的征收对象是在交易和经营过程中销售或租赁货物、财产或提供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主体或实体。这些主体的年度总销售额或收入不超过1,919,500比索,且未进行增值税登记。此外,从事特定行业或交易的行为(例如国内或国际客运交通或娱乐业等),也需按总收入征收比例税。在计算所得税时,比例税可以作为经营费用被扣除。

对于此类主体所征收的比例税,相当于其季度总销售或取得的3%。但是合作社可以免缴3%的比例税。

5.关税( Customs Duty)

在关税方面,进口到菲律宾的商品一般都要缴纳关税。关税主要规定在《菲律宾关税与海关法》中。

6.单据印花税( Documentary Stamp Duty)

单据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单据、文书、贷款协议,以及证明接受、分配、销售、转移某一责任、权利或资产的文件。征收对象为上述文件的制作者、签字人、接收者或转移者。

二、个人所得税

菲律宾税法上承担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体包括个人、信托基金以及遗产。同时,更进一步划分可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可以分为“菲律宾公民”( Filipino Citizens)、“外国个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遗产和信托基金。

(一)菲律宾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划分居民与非居民的标准为“国籍”,所有的菲律宾公民均被视为居民。具体分类时,自然人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具体的税收待遇如下所示:

居住在菲律宾的菲律宾公民( Citizen of the Philippines Residing Therein):就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纳税;

非居民的菲律宾公民(Non-resident Citizen):仅就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纳税;

作为海外劳工在境外工作并取得所得的菲律宾个人公民( Individual Citizen of the Philippines):仅就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纳税,例如作为菲律宾公民并身为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的船只编制内的成员,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报酬的船员,应当视为海外劳工;

外国个人( Alien Individual):无论是否是菲律宾的居民,仅就其来源于菲律宾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税率

1.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公民取得的雇佣报酬所得以及商业和专业所得米用的是累进税率,税率跨度从5%-32%。

2.对于消极收入和资本利得的税率对于各项消极收入及资本利得所适用的税率:

从任一货币银行储蓄和收益中获得的利息,或从储蓄替代物、信托基金和类似协议取得的其他金钱收益20%;

长期存款或投资取得的利息,采用的形式包括:储蓄、共同或个人持有5年以上免征;

特许使用费、奖金、股息、资本利得等5%-20%不同;

3.对于个体经营和专业人员的税率:

自雇人士和/或专业人士可以选择对总销售额或毛收入和其他营业外收入超过25万比索的部分适用8%税率,替代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和比例税。

4.对于获得混合收入个人的税率:

既获得工资报酬,又从商业或专业业务获取收入的纳税人,应当就“所有的工资报酬”和“所有的商业或专业业务收入”。

三、国家税收协定

中菲税收协定

1999年11月18日,我国政府与菲律宾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文本》)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议定书》),这两份文件共同构成了《中菲税收协定》,并于2001年3月23生效,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对于分支机构汇回总部的利润,应基于其申请或划拨汇回的总利润额,在不进行任何税收扣除的情况下(除注册于菲律宾经济区署的活动)按15%的税率征税。在有协定的前提下按10%征收。

四、税收优惠

卡洛扬经济特区管理局

菲律宾经济特区管理局

旅游设施和娱乐特区管理局

投资委员会

基地转换和发展管理局

苏比克湾城市管理局

克拉克发展公司

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免税期,如果是新项目则从新项目开始商业运作时计算6年期;非新项目的时间是4年;扩展项目的时间是3年;欠发达地区新项目或扩展项目的时间是6年;现代化项目的时间是3年。

机器设备进口关税豁免,码头费豁免,出口关税豁免;

资本设备、备件和配件降低税率;

国内首初发行股票,遗传基因材料,原材料和供应税收抵免;

基础设施工作和劳动力成本的所得税缴纳可以享受额外减税;

其他非财政激励如外国劳工就业,简化海关手续,委托进口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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