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CE认证-防爆用品ATEX指令(2014/34/EU)指南
2014年2月2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和保护系统的法律的第2014/34/EU号指令(重铸),ATEX指令(2014/34/EU)于1994年3月29日发布,20天后生效。2014/34/EU号指令的目标是确保其产品的自由流动适用于欧盟领土。因此,该指令以欧共体条约第95条为基础,规定了建立合规性的统一要求和程序。
ATEX指令(2014/34/EU)涵盖以下产品
ATEX指令适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和保护系统。本指令的范围也涵盖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外但要求或有助于设备和保护系统安全运行的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和调节装置。
1、根据本指令,“设备”是指机器、仪器、固定或移动设备、控制部件和仪器仪表以及单独或共同用于产生、传输、存储、测量的检测或预防系统,控制和转换能量和/或加工材料,并且能够通过其自身潜在的火源引起爆炸;
2、“保护系统”是指除上述设备部件以外的装置,其目的是立即阻止初期爆炸和/或限制爆炸有效范围,并单独投放市场作为自主系统使用;
ATEX指令(2014/34/EU)不包括以下产品
2、拟用于家庭和非商业环境的设备,在这些环境中,仅由于燃料气意外泄漏,很少会产生潜在爆炸性环境;
3、1989年12月21日理事会指令89/686/EEC所涵盖的个人防护设备,该指令与成员国有关个人防护设备的法律近似;远洋船舶、海上移动装置及其船上设备; 4、运输工具,即仅用于通过航空或公路、铁路或水路运输乘客的车辆及其拖车,以及设计用于空运、公共道路或铁路网或水路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车辆不应排除在本指令的范围之外;武装部队、警察等用于国家安全的装备;
你需要遵守以下ATEX指令(2014/34/EU)程序
ATEX指令提供了两种进行合格评定的方法
1、内部生产控制或CE标记自我认证:制造商自行进行符合性评估并记录评估。内部生产控制适用于第二组第三类的设备和装置;
2、公告机构的参与:对于设备;自主保护系统;对于此类设备或系统的安全装置;对于此类设备、系统或装置的部件,属于I类和II类,M1、M2、1和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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