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PA提出PFAS报告规则
美国环境保护署 (EPA) 正在根据有毒物质控制法案 (TSCA) 提出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 (PFAS) 的报告和记录要求。EPA 已经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了它最初发布的草稿文件。这会触发评论期的开始和持续时间。
EPA 提议要求某些制造(包括进口)或自 201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何一年内制造过这些化学物质的人员,以电子方式报告有关 PFAS 使用、生产量、处置、暴露和危害的信息。EPA 正在就本拟议规则的所有方面征求公众意见,并且还确定了公众意见特别感兴趣的项目。除了履行 TSCA 规定的法定义务外,该文件还将使 EPA 能够更好地描述美国制造的 PFAS 的来源和数量。
评论必须在2021年 8 月 27 日或之前收到。 如果管理和预算办公室 ( OMB ) 在2021 年 7 月 28 日或之前收到您的评论副本,则最好确保考虑对 信息收集规定的评论。
什么是可报告的?
根据 TSCA 第 8(a)(7) 节,EPA 必须收集有关“全氟烷基或多氟烷基”物质或 PFAS 的化学物质的信息。EPA 已确定,属于以下所述结构定义的任何 PFAS 都是 TSCA 第 8(a)(7) 节中提到的 PFAS。对于这项提议的规则,EPA 已经确定了至少1,364种化学物质和混合物是 PFAS,如果它们是在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任何一年生产的,则可能需要根据最终规则进行报告。
就本拟议规则而言,作为副产品的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的制造不属于豁免范围。与 TSCA 第 8(a)(1) 条专门为小型制造商和加工商提供豁免不同,TSCA 第 8(a)(7) 条没有提供此类豁免。因此,根据 TSCA 第 8(a)(7) 条提议的规则并未免除小型制造商的报告和记录保存要求。
本文件中对“制造商”一词的任何使用将包括“进口”,而“制造商”一词将包括“进口商”。
EPA 提议制造商将在制造商已知或合理确定的范围内报告信息(参见 TSCA 第 8(b)(2) 条)。该标准将要求提交者在其组织的整个范围内进行合理的查询(不仅仅是管理或监督员工已知的信息)。该标准还可能需要在组织外进行查询,以填补提交者的知识空白。如果制造商没有 向 EPA 报告的实际数据(例如,测量或监测数据),则制造商将被要求对此类信息进行“合理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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