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化妆品法规因“综合III”而发生变化
欧盟委员会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向世界贸易组织 (WTO)通报了拟议的“综合 III ”法规。该规则草案将于 2021 年第二季度通过,并将于 2021 年 10 月 1 日生效。这意味着对欧洲化妆品法规附件 II、III、IV 和 VI 的修订。由于内容尚未正式公布,因此存在更正的可能性,但现阶段似乎极不可能。
1. 禁用化妆品成分(附件二的补充):
材料 |
CAS号 |
欧盟编号 |
钴 |
7440-48-4 |
231-158-0 |
聚甲醛 (ISO);2,4,6,8- |
108-62-3 |
203-600-2 |
甲基氯化汞 |
115-09-3 |
204-064-2 |
苯并[第一]五苯 |
189-55-9 |
205-877-5 |
二苯并 [b, def] 芘;二苯并 [a, h] 芘 |
189-64-0 |
205-878-0 |
乙醇,2,2'-亚氨基双-,N-(C13-15-支链和直链 |
97925-95-6 |
308-208-6 |
Cyflumetofen (ISO); 2-甲氧基乙基 (RS) -2- (4-叔丁基 |
400882-07-7 |
———— |
邻苯二甲酸二异己酯 |
71850-09-4 |
276-090-2 |
卤代嘧磺隆 (ISO); 3-氯-5-{[(4,6- |
100784-20-1 |
———— |
2-甲基咪唑 |
693-98-1 |
211-765-7 |
Metaflumizone (ISO); |
139968-49-3 [1] |
———— |
二丁基双 (pentane-2,4- dionato-O, O') 锡 |
22673-19-4 |
245-152-0 |
2. 进一步限制的化妆品成分(附件 III 的补充):
1)水杨酸
当用于防腐剂以外的用途时,最多可使用 0.5%(在以下化妆品类别中):
- 身体乳液
- 眼影
- 睫毛膏
- 眼线笔
- 口红
- 滚珠除臭剂
在之前的限制中(供参考),出于防腐目的,这些类别中最多只能使用 0.5% 的水杨酸。
在其他类别中,当用作防腐剂时,对该成分的传统限制适用。
2)二氧化钛
附件 III 中增加了与粉末状二氧化钛(含有 1% 或更多直径为 10 μm 或更小的颗粒)相关的项目。
该成分被批准用于以下用途(以颜料、锐钛矿和表面处理的形式):
- 对于面部产品,高达 25% 的粉末形式
- 气雾(喷雾)型美发产品最高1.4%(适用于一般消费者)
- 气溶胶(喷雾)型美发产品高达 1.1%(商业用途)
对于其他类别的产品,成分浓度没有限制,但如果吸入可能影响最终消费者的肺部,则禁止使用。
3. 进一步受限的着色剂(附录 IV 的补充):
二氧化钛
用作着色剂并含有 1% 或更多直径为 10 μm 或更小的颗粒的成分列在附件 III 新项目(见上文)和项目 IV / 143(= 欧盟委员会指令 95/45 / (E 171 )) 符合既定的纯度标准和着色剂必须是白色的)。
4. 进一步受限的紫外线过滤器(附件六的补充):
二氧化钛
用作紫外线过滤剂且含有至少 1% 的直径为 10 μm 或更小的颗粒的成分必须符合附件 III 中的新项目(见上文)和项目 VI / 27。
不受附件 III 限制且含有二氧化钛作为紫外线过滤剂的产品的限量为 25%。此限制适用于产品中包含的所有形式的二氧化钛的总和。
5. 结论
如果您的产品含有二氧化钛
- 请检查产品类型。是否可吸入(粉末、喷雾)?
- 如果以上为“是”,请检查 10 µm 或更小的粒径分布。
- 当含有 1% 或更多的 10 µm 或更小的颗粒时:
- 面部散粉:仅含有高达 25% 色素的散粉。
- 对于头发气溶胶喷雾剂:仅限于含有最多 1.4% 的颜料形式供消费者使用,最多 1.1% 用于商业用途。
- 对于可能通过吸入影响最终消费者肺部的其他产品:禁用。
- 照常遵循附件 VI / 27 和 VI / 27a 中规定的限制和纯度标准作为紫外线过滤剂使用,以及附件 IV / 143 中规定的着色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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