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FCR是不是个“坑”?看完这篇你就知道了!
国际物流FCR是不是个“坑”?看完这篇你就知道了!被“坑”案例:义乌某企业在世界杯期间与主办国买方签订体育用品订单,由于货量巨大,协商分三次出运,签订FCR。
由于货到后买方资金紧张,未能及时付款。鉴于销售时效性,义乌企业决定让其先行提货,世界杯结束后再付款。但比赛出现冷门,热门球星落了榜,消费市场一边倒,印有热门球员头像的用品不被市场接受,买方滞销,就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
因为签的是FCR,义乌公司无法起诉承运人,只得默认损失。
什么是FCR?
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
FCR特点
FCR一般只出现在国际货运;
FCR只是收据,而非物权证明;
FCR如同货物收据,FIATA成员货代都可以开具;
进口商不需要FCR就能够提货;
承运人不承担无FCR放货风险。
与BL的异同
货运代理人签发的FCR和提单有相同之处,均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但两者仍然是有区别的:
FCR只是收据并非货权凭证,仅仅说明货运代理人接受货物的承运,我国《海商法》未规定FCR等提单以外的单证,也是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FCR一般只出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价格条款下,即买方控制货物运输,对卖方来说FCR项下省去运输、保险、报关等费用,货物直接运送给承运人,省钱省事。
提单作为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系物权凭证,属于UCP500接受的运输单据的范畴。而FCR不代表物权,不被银行所接受,除非提前在信用证中明示“FCR是可接受的”。
FCR不具有可转让性,货物只能交给FCR记名的收货人。
FCR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FCR一般都在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须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买方即使无付款意愿,也可以先行提货。
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出现责任纠纷或意见分歧,买家就会掌握主动权,利用FCR的特点,先行提货,不影响自己的销售,同时找找借口暂时不赎单不给钱,给出口厂商带来资金周转压力,迫使就范。
风险规避
开具FCR时,卖方应尽量要求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
托运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不同意用FCR代替海运提单。
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
采用C&F或CIF贸易条款——由卖方联系船公司或货代,安排货物运输,便于控制货权。特别对于那些诸如原料紧张、价格波动大、订单下得太晚等容易出问题的单子,宁愿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也要坚持做C&F或C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