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出口锂电池产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内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redmaomail 2024-08-07 15:40 阅读数 52 #物流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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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锂离子电池

  定义:锂离子电池一般是使用金属锂氧化物或锂合金氧化物为正极材料、石墨为负极材料、使用非水电解质的电池。

  特点:可充电电池

  二、锂金属电池

  定义:锂金属电池一般是使用二氧化锰为正极材料、金属锂或其合金为负极材料、使用非水电解质的电池。

  特点:一次性电池

  在TDG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涉及锂电池商品的UN编号有6个,均归为第9类危险货物,具体如下:

  监管条件

  目前,锂电池类相关产品的HS编码均没有检验监管条件,无需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

  使用鉴定

  虽然锂电池无需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但是锂电池属于危险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出口锂电池产品(UN编号3090,3091,3480,3481)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特殊物品

  对于锂电池电动车(UN编号3171),集装箱式锂离子电池系统(UN编号3536),虽然在各国际危规中没有对包装规范的具体要求,无需申请危包使用鉴定,但在出口时应根据其实际运输方式,满足相应安全运输要求。

  国际危规

  相关国际危规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R)、《危险品规则》(IATA-DGR)、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试验和标准手册》。

国际海运

  关于包装

  1.须满足危包使用鉴定的通用要求。

  2.须满足相应运输方式的国际危规中包装导则的要求。

  3.锂电池产品不适用限量包装,也不适用可免除量包装。

  4.锂电池产品不适用中型散装容器。

  5.如果符合TDG特殊规定188条款可不申请使用鉴定。

  关于标签标识

  1.包装必须张贴锂电池专属的9A号式样危险货物标签。

  2.若是张贴于货物运输单元外部,则使用9号式样危险货物标签。

  3.符合TDG特殊规定188条款的锂电池或锂电池组包装使用“锂电池专属标记”。

  4.锂离子电池产品外部应标注W?h为单位的额定容量数值。

  尺寸要求:

  最小100mm×100mm,菱形外缘内线的最小宽度为2mm。边缘内侧的线为平行线,线的外缘与菱形边缘之间的距离为5mm。在未明确规定尺寸的情况下,所有要素均应与图示比例大致相当。如包装的大小需要,尺寸可以相应缩小,但符号和标签其他要素应清晰可见。

  标签要素:

  符号(上半部分为七条黑色垂直条纹;下半部分为一组电池,其中一个损坏起火):黑色;底色:白色;数字“9”:下边划线,写在底角,黑色。

  应用场景:

  对于符合TDG特殊规定188条款的锂电池产品,按上图所示施加标签,同时标明以字母“UN”开头的联合国编号;如包装中装有不同联合国编号的锂电池或电池组,应用一个或多个标签标明所有适用的联合国编号。

  尺寸要求:

  标记为长方形或正方形。边缘影线宽度不小于5mm,在第21修订版的联合国TDG法规中,对最小尺寸做了修订,从原来的120mm×110mm改为100mm×100mm,如包装的大小需要,尺寸可以相应缩小,但不得小于100mm×70mm。

  标签要素:

  •符号为黑色(一组电池,其中一个损坏起火),边缘影线为红色。

  •*此处为联合国编号;**此处为电话号码。

  •针对空运方式,2023年1月1日起,取消标签上显示电话号码的要求。

  应用场景:

  仅限采用货机空运方式单独运输内装锂电池或电池组的包装件。

  尺寸要求:

  120mm×110mm

  位置要求:

  与第9类危险货物标识置于同一面,禁止跨面,折角。

  关于产品安全性

  1.除非满足豁免条件,出口锂电池必须通过UN38.3试验,并提供试验概要。

  2.每个电池和电池组都要有安全排气装置,如果发生普通事故,它要有防止受力破损的设计。

  3.每个电池和电池组都要装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装置。

  4.每个包含多个并联电池或电池系列的电池组,都要装有防止反向电流造成危险所需的有效装置(例如二极管、保险丝等)。

  一、出口锂电池组未按危险货物申报

  2021年12月,某口岸海关在对一批出口锂电池组实施查验时发现,该批锂电池组按照非危货物申报和运输,现场抽样送检,经鉴定属于危险货物,当事人作为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未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出口锂离子电池组未标记W?h为单位的容量

  2021年3月,某海关对一批申报出口的锂离子电池组(申报品名为储能系统230P)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锂离子电池组产品上无W?h容量标记,不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第3.3章第348条的规定,责令企业对该批货物进行技术整改。

  三、出口电池包开关保护不到位

  2021年1月,某海关在对一批出口电池包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此电池包在运输过程中很容易触发电源开关使电源处于开机运行状态,货物在运输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不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包装规范P903“其包装方式必须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意外启动”的相关要求。

  四、空运出口锂电池芯荷电状态不合规

  2021年6月,某海关在对一批空运出口产品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批货物为锂离子电池芯,额定容量为37 W?h,根据《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规定,该批货物空运包装说明应为965,IA,仅限于货机运输。经现场核实该货物荷电状态,显示荷电状态大于50%,不符合《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规定产品交付运输时荷电状态不超过额定容量3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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