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易货和直接易货区别
综合易货和直接易货的区别一般在于主体以及整体性质,本次,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综合易货和直接易货区别
第一.直接易货
这种直接易货方式,一笔交易一般只签订一个包括双方支付相互抵偿货物的合同,不涉及第三方。使用中较多出现于小额边境贸易。交易的商品均在同一市场、同一时间内一次完成。但在需要运输时,此种方式就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所以,实际业务中出现了以对开信用证为媒介的做法。交易双方先签订易货合同,并在合同中订立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约定价格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条款。
随后,双方按约定日期互相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金额大体相等的信用证,这两份信用证可以同时开出、同时生效,也可规定一方开出的信用证在对方开立回头证并得到认可时生效;双方还可以采用保留押金的方式,即先开立的信用证先生效,但结汇后,银行不是将款项划人受益人账户,而是作为开立回头证的押金。
前两种方式无须结汇,信用证金额只是双方结算和账务处理的依据,后一种做法尽管涉及了外汇计价和结算,但本质仍是以货换货,没有现汇收付。除了对开信用证外,还可能是双方各自提供相应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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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综合易货
综合易货多用于两国之间根据记帐或支付(清算)协定而进行的交易。由两国政府根据签订的支付协定,在双方银行互设帐户,双方政府各自提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提供给对方的商品种类、进出口金额基本相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易货协定书,然后根据协定书的有关规定,由各自的对外贸易专业公司签订具体的进出口合同,分别交货。
商品出口后,由双方银行凭装运单证进行结汇并在对方国家在本行开立的帐户进行记帐,然后由银行按约定的期限结算。应注意的是,一定时期终了时,双方帐户如果出现余额,只要不超过约定的幅度,即通常所说的“摆动额”,原则上顺差方不得要求对方用自己外汇支付,而只能以货物抵冲,即通过调整交货速度,或由逆差方增交货物予以平衡。
以上便是综合易货和直接易货区别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