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和国际信用证的区别
国内信用证和国际信用证的区别如下:一、不同的遵循原则;二、适用范围内外有别;三、单一形式与双重形式;四、大类相同、小类大不相同。接下来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国内信用证和国际信用证的区别
一、不同的遵循原则
1.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称《结算办法》)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当国内信用证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对一些技术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时,就需按《结算办法》的条款予以解释。
2.国际信用证
国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目前是国际商会一九九三年修订本、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称《统一惯例》)。当国际信用证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对一些技术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时,就需按照《统一惯例》的条款予以解释。
二、适用范围内外有别
1.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境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有限的跟单信用证结算,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小,仅限于境内的贸易结算。
2.国际信用证
国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各国愿意在其信用证文本中注明采用该统一惯例开立的一切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大,是境内与境外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贸易结算的工具。
三、单一形式与双重形式
1.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只有单一形式,即不可撤销这一种形式。对受益人、议付行或付款行、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等当事人而言,尽管灵活性小,但易于控制,安全性高。
2.国际信用证
国际信用证的形式有两种:可撤销与不可撤销。就其可撤销性质而言,尽管开证申请人的灵活性很大,但受益人不易控制,安全性低。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的配合下,在货物刚起运后,鉴于种种因素,突然将信用证撤销,这将给受益人带来很大的麻烦,甚至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受益人不接受,也不敢接受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在国际商会对其准备执行的第5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最后一次讨论稿中曾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可撤销与不可撤销,就是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但在最后定稿并通过时,国际商会顺应各方意见,将该条款改为现在的《统一惯例》第六条: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a.信用证可以是:Ⅰ.可撤销的,或Ⅱ.不可撤销的。
b.因此,信用证须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
c.如无此项注明,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的。
外贸人需要注意,现阶段有国家开立信用证要求出具资信报告,比如孟加拉国,但由于当地银行信誉不佳,所以目前国内银行及机构一般不予以出具,对此,外贸人可以找格兰德外贸平台出具。
四、大类相同、小类大不相同
1.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的种类就《结算办法》而言,首先限定在跟单信用证这个范围之内,主要有下列三种跟单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没有小类之分。
2.国际信用证
国际信用证的种类就《统一惯例》而言,首先限定在一切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这个范围之内,主要有以下五种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
在此基础上,在国际信用证实务中,国际信用证还可再分为: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保兑和不保兑信用证、循环和非循环信用证、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对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条件支付信用证、清偿信用证、受益人抬头信用证、快速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等。
以上便是国内信用证和国际信用证的区别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