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什么
信用证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下:1、议付行与卖方(受益人);2、保兑行;3、开证行与偿付行之间的委托服务关系。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信用证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什么
1、议付行与卖方(受益人)
议付行与卖方之间本质上属于买卖法律关系,双方买卖的标的是作为有价单证的提单,议付行购买的条件是该单证符合开证行信用证中注明的单证种类及内容。议付行经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开证行信用证付款条件的,即有理由相信在其先行付款后即可获得向开证行的信用证追索权,并因此获得一定的利润。
双方之间交易的标的并非对买方的债权。虽然卖方发货后所获取的提单是提货的唯一单证,代表着债权或物权所有权,但议付行对于单证背后的真实货物类型显然并不关心,亦非其经范围。即使其付款后取得单证,亦并非取得单证项下的债权或物权,而仅是取得向开证行的追索权。因此并不能认为双方的交易本质是债权转让。
2、保兑行
保兑行从承担付款保证人的角色,对于信用度不高或诸多发展中国家的银行而言,其对于大额信用证业务的偿付能力或信用状况是否合格是持有疑问的,若其能寻找信用度较高的其他银行作为担保人承担与其一样的付款人角色,将会大大提高开证行的信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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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证行与偿付行之间的委托服务关系
不同于议付行审核单据并支付款,偿付行并不审核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而仅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在议付行审核单证无误后,替代开证行直接向议付行支付信用证款项。向偿付行并非在所有信用证交易中均会存在,当买卖双方在信用证中约定的支付货币,既不是进口国的货币,也不是出口国的货币,而是第三国的货币,而开证行拥有的第三国货币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银行,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偿付银行通常是开证银行的存款银行或约定的垫款之银行。
以上便是信用证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什么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