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外贸新规

redmaomail 2024-10-25 16:57 阅读数 18 #外贸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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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2024年9月外贸新规,涉及国内多项政策,下面一起来看!

2024年9月外贸新规

01.公安部等六部门:将7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
决定将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7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02.商务部等三部门: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今日起实施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优化调整包括,调整红外成像设备、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等部分无人机重要部件的管制标准,将高精度惯性测量设备增列入管制范围,取消对特定消费级无人机的临时管制,禁止所有未纳入管制的民用无人机出口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

03.国家药监局:9月1日起,全面实施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表示,自2024年9月1日起,境内的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提交用户信息资料、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时,仅需要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资料,相关纸质版资料无需提交,由境内的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自行存档。

04.国家药监局: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新规,9月1日起实施

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公告》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等提供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服务。《公告》进一步完善分类界定申请途径和流程。设置新研制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途径和管理类别存疑医疗器械分类申请界定途径,优化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
对于管理类别存疑的进口及港、澳、台产品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申请人在分类界定信息系统中提交至器械标管中心。

05.商务部、海关总署:9月15日起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称,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对部分锑、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自9月15日起正式实施。

06.海关总署:中国—洪都拉斯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2024年第111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详细规定了中国-洪都拉斯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资格认定、原产地证书申领、海关申报手续等。

07.海关总署: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9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0号令),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

08.海关总署:今日起,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管理规定

为了履行国际义务,维护非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制止冲突钻石非法交易,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69号令),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本规定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毛坯钻石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管理工作。

09.海关总署:增加输马来西亚、越南自助打印优惠原产地证书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自2024年9月1日起,增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输越南原产地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输马来西亚、越南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其他事项按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关于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的公告)执行。

10.海关总署:9月5日起,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

近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2024年第105号(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4年9月5日起实施。 
公告明确指出“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同时,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递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来进行备案。

11.国家药监局:暂停进口、经营和使用韩国杰希思医疗公司Nd:YAG激光治疗仪

为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决定自8月29日起,对韩国杰希思医疗公司Nd:YAG激光治疗仪(英文名称:Nd:YAG Laser surgery equipment;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43015997),暂停进口、经营和使用。

12.海关总署: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

为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各项优惠贸易安排,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10号公告,进一步简化从出口国(地区)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运输进境的原产货物享惠单证提交要求。
公告自8月23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2016年第52号和2017年第26号同时废止。

13.海南航空:9月26日起,新开海口—重庆—西雅图航线

海南航空计划于2024年9月26日起,新开海口—重庆—西雅图航线,这是海南航空开通的首条自海口飞往美国的国际航线。该航线作为海南航空在海口出港的第十三条国际及地区航线,将搭建起海南地区赴美的便捷桥梁,进一步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以上便是2024年9月外贸新规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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