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邮件标准及相关规范

redmaomail 2024-10-26 11:14 阅读数 37 #邮件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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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云任何版本的企业邮箱服务禁止发送营销邮件,营销邮件标准及相关规范,参见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信息中心的管理规范。


中国互联网协会电子邮件营销规范(V1.2)

来源:反垃圾信息中心

一、总则

1.1 为规范电子邮件形式的市场营销行为,统一电子邮件营销[注1]的基本要求,为接收和发送营销内容的电子邮件提供依据,保护电子邮件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电子邮件营销活动的开展和评价。

1.3 本规范基于《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制定,从事电子邮件营销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基本规定

2.1 中国互联网协会对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注2]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开展电子邮件营销活动前将电子邮件发送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注11]及相关信息向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信息中心登记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

2.1.1需报备的 IP 地址及相关信息

(1)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备案单位名称、备案单位地址、备案单位性质、备案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备案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备案单位经营范围、备案单位注册资金、备案单位网站域名、备案单位法人代表姓名、备案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件、联系人即时通信方式等。

(2)备案单位电子邮件发送服务器IP地址分配使用信息,包括备案单位用于发送电子邮件的IP地址数量、IP地址、IP地址段、IP地址所属单位名称、IP地址对应域名、IP地址对应发送营销电子邮件[注3]性质/类型(事务性邮件和商业性邮件等);

(3)备案单位可自愿报备每次电子邮件营销活动的信息,包括本次营销活动使用IP地址、域名、发件人邮箱地址、电子邮件HELO[注19]信息、收件人数量、发送周期、平均发送速率[注10]、单IP最大发送速率、发送营销电子邮件性质/类型(事务性邮件和商业性邮件等)、营销电子邮件的原信/样信等。

(4)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2.1.2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营销服务信息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1.3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必须完整、真实、有效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1.4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信息中心负责审核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提交的备案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备案单位发放电子邮件营销备案资质证书。

2.2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所有与电子邮件服务有关的域名和IP地址注册信息正确、完整和及时更新,并遵守以下规定:

2.2.1 发送电子邮件的服务器IP地址必须使用静态IP[注12]地址,并已采取IP反向解析[注13]措施。

2.2.2 发送电子邮件的邮箱域名建议与发送电子邮件的服务器IP反向解析的域名信息一致,并已采取SPF解析[注14]。

2.2.3 建议使用DKIM[注15]、DMARC[注16]等反垃圾邮件技术,提高与电子邮件发送相关的域名和IP的信誉。

2.2.4 关注知名的RBL[注17]组织列表,如果发现与电子邮件发送相关的域名、IP或邮箱地址出现在知名的RBL[注17]组织列表上,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申诉和解封。

2.2.5 建议发送事务性邮件和商业性邮件的服务器分配不同的IP地址和发送邮箱地址。

2.2.6 具有特殊功能的账户,如postmaster@账户(邮件管理员账户)或abuse@账户(投诉账户),必须保证其有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维护。

2.3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可靠有效的订阅[注5]及退订[注9]机制,并遵守以下规定:

2.3.1 未经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许可,不得向其发送营销电子邮件。获取接收者许可的过程和内容应清楚、明确,且不违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公布获取接收者许可的策略,保存接收者同意接收营销邮件的许可记录,以便在需要时向接收者提供相关信息。

2.3.2 营销电子邮件必须提供给接收者至少包含一种退订的途径和具体操作方法,退订信息应醒目、清晰,退订操作方法应简单,有效。

2.3.3 确保退订请求可以正常发送并能够被及时自动响应处理。不得强制要求用户提交退订原因或设置退订条件,退订请求发出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生效。

2.4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规范的使用和维护其营销用户[注4]的电子邮件地址列表[注6],并遵守以下规定:

2.4.1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对营销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电子邮件地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4.2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制定安全合理的隐私策略[注8]。营销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和电子邮件地址的使用应与收集目的一致,未经用户同意,不得用于收集目的以外的其它用途。

2.4.3 必须保证每个电子邮件地址的取得都经过了用户的许可。尽量确保每个电子邮件地址都是真实有效的。

2.4.4 应合理处理邮件投递过程中接收电子邮件的服务器返回的错误代码[注7]。对于返回代码表示不存在的电子邮件地址,应及时从发送列表中删除;对于连续出现投递错误的电子邮件地址,建议及时调整投递策略,减少可能导致错误发生的情况。

2.5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使用规范的电子邮件格式与内容,并遵守以下规定:

2.5.1 营销电子邮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5.2 营销电子邮件格式应符合国际通用规范标准(参见RFC 2822)。邮件中如果包含HTML格式,应遵循由万维网联盟(W3C)公布的w3.org[注18]设计规范。

2.5.3 营销电子邮件应标明邮件发送方的身份和真实的可返回的邮件发送地址。邮件的标题和信体要能准确的反映出邮件的内容、真实来源和通信目的。邮件正文应包含发送方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等详细信息。

2.5.4 营销电子邮件的主题与内容必须相匹配。邮件内容应与营销用户的订阅内容一致。

2.5.5 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尽可能的识别未成年的邮件订阅者。营销电子邮件含有不适合未成年人阅读的内容时,应提前核实接收者的年龄,确保接收者达到合法接收和阅读的年龄。发送给未成年人的营销邮件应征得其监护人的许可,内容符合此年龄段人群的知识水准、阅历和心里成熟程度。

2.6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与邮件接收方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并参考以下规定:

2.6.1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信息中心负责协助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与邮件接收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在邮件传送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及时有效的进行沟通,确保尽快使问题得到解决。

2.6.2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信息中心应协助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与邮件接收组织之间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改进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水平。

2.6.3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信息中心应对电子邮件营销活动进行监督,对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的信誉进行评价。

2.6.4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公平、高效、安全、易于使用的邮件投诉系统,在营销电子邮件中为营销用户提供便捷的投诉方式,受理营销用户对营销电子邮件的投诉。对被投诉的营销电子邮件,应立即开展调查,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或处理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调查结果及时向各省通信管理局等国家有关机关或者12321网络不良和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2.6.5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按照邮件接收方的要求限制营销电子邮件的发送速率。邮件接收方应将未投递成功的电子邮件服务器错误信息反馈邮件发送方。对信誉良好,行为规范的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邮件接收方可适当放宽营销电子邮件的发送速率。

2.7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积极配合各省通信管理局等国家有关机关和12321网络不良和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开展调查工作。

2.8 中国互联网协会拥有本规范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2.9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注:

1. 电子邮件营销:指通过电子邮件开展的营销活动。

2.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也是营销电子邮件的发送方,指提供电子邮件营销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直接开展电子邮件营销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接受委托开展电子邮件营销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3. 营销电子邮件:指具有营销功能的电子邮件。根据电子邮件的发送目的,分为事务性邮件和商业性邮件两种类型。

3.1 事务性邮件,是指由收件人触发并已允许发件人发送的,以推动、完成或确认相关联流程为主要目的而发送的电子邮件。常见分类包括:

(1)账号相关:账号激活、信息验证、账号绑定、密码修改、密码取回等。

(2)交易信息:订单通知、付款通知、退款通知、物流通知、交易投诉等。

(3)账单信息:对帐单、流水账单、催款通知、账户变更等。

(4)其他类型。

3.2 商业性邮件,是指任何以推销或者推广某种商品或服务(包括商业性网站的内容)为主要目的而发送的电子邮件。常见分类包括:

(1)期刊资讯:更新通知、各类期刊、各类报表等。

(2)产品促销:新品推广、季末促销、优惠套餐、折扣优惠、积分优惠等。

(3)成员营销:好友邀请、成员关怀、主题活动、用户调研等。

(4)其他类型。

3.3 事务性邮件如果附带商业性内容,则视为商业性邮件。

4. 营销用户:指电子邮件营销活动的对象,即接收营销电子邮件的电子邮箱使用者。

5. 订阅:指营销用户预先订制,同意接收订制的营销电子邮件的行为。

6. 邮件列表:指已经订阅了某一类营销电子邮件的用户电子邮箱地址列表,该列表是此类营销电子邮件的发送对象。

7. 错误代码/硬退回/软退回:指在邮件的SMTP发送过程中,收信方服务器每处理完一条SMTP命令,都会向发信方服务器回传一个返回信息,用于表明对这条SMTP命令的执行结果。

如返回信息以4XX(如450等)开头,指接收方临时性拒收该邮件,称软退回;

如返回信息以5XX(如550等)开头,指接收方永久性拒收该邮件,称硬退回。

以上列举的两类代码,习惯称为错误代码。

8. 隐私策略:指电子邮件营销活动所收集的营销用户信息类型,收集方式和收集技术,以及信息的提供对象和使用用途。隐私策略中还应包括用户信息保护的安全措施、责任和实施过程。

9. 退订:指营销用户取消订阅营销电子邮件的行为。

10. 发送速率:指单位时间内的发送电子邮件的总数量。

常见的时间间隔单位包括:分钟、15分钟、小时、天、周、月等。

11. IP地址/IP段

IP地址是被用于定位互联网上的电脑一个唯一编号,地址的格式如159.XX.XX.1。多个IP地址的组合,即称为IP段。

邮件发送过程中会识别IP地址,来确定邮件发送者和邮件接收者的位置。

12. 静态IP地址

指长期固定分配给一台计算机使用的IP地址,一般是由网络运营商分配。

13. IP反向解析

IP反向解析是一项常用的反垃圾邮件技术。常用的DNS服务器里面有两个区域,即“正向查找区域”和“反向查找区域”。正向查找区域是指域名解析,反向查找区域即是IP反向解析,简称PTR记录,其作用是通过查询IP地址的PTR记录来得到该IP地址指向的域名。

PTR记录需要由提供IP地址的网络运营商(ISP)进行配置。

14. SPF

SPF(Sender Policy Framework)是一种通过IP地址来认证电子邮件发件人身份的技术,是一项非常高效的反垃圾邮件技术。它通过在DNS中发布一条TXT类型的记录,用于登记某个域名所有拥有的合法的发送邮件的所有IP地址。

15. DKIM

DKIM(DomainKeys Identified Mail)是一种防诈骗邮件的反垃圾邮件技术。DKIM要求邮件发送方在电子邮件的信头插入DKIM-Signature及电子签名信息,而邮件接收方则通过DNS查询得到其公钥然后进行合法性验证。

16. DMARC

DMARC(Domain-based Message Authentication, Reporting and Conformance)是一种防诈骗邮件的反垃圾邮件技术。DMARC结合SPF和DKIM两项技术,通过检查电子邮件信头的发件人的合法性,将诈骗邮件识别出来。

17. RBL

RBL(Real-time Blackhole List),即实时黑名单列表,是一些由国际知名的反垃圾邮件组织所提供的恶意发送垃圾邮件的发件人邮箱地址,IP地址,URL地址等黑名单列表的服务。若已被RBL收录,需到相应RBL官方网站上去核实并申请移除。

常见的知名RBL组织,如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信息中心、spamhaus,Maps,sorbs,uribl,surbl等。

18. w3.org规范

由万维网联盟(W3C)共同开发与公布的各种Web设计规范。当邮件正文以网页的形式组织时,应当参考这些规范。

19.HELO

电子邮件头中邮件发送者用来标识自己的身份的命令字段。


附录:

电子邮件营销常用指标

1. 发送量

发送的营销电子邮件数量

2. 到达量

发送的营销电子邮件数量-退回的营销电子邮件数量

3. 到达率

到达接收方邮箱的营销电子邮件数量/发送的营销电子邮件数量×100%

4. 退信率

退回的营销电子邮件数量/发送的营销电子邮件数量×100%

5. 硬退信率

硬退回的营销电子邮件数量/发送的营销电子邮件数量×100%

6. 软退信率

软退回的营销电子邮件数量/发送的营销电子邮件数量×100%

7. 打开率

打开营销电子邮件的接收方数量/收到营销电子邮件的接收方数量×100%,不计算重复打开邮件的情况。

8. 点击率

点击了营销电子邮件内容中链接的接收方数量/收到营销电子邮件的接收方数量×100%,不计算重复点击的情况。

9. 点击打开率

点击了营销电子邮件内容中链接的接收方数量/打开营销电子邮件的接收方数量×100%,不计算重复点击和重复打开的情况。

10. 退订率

退订营销电子邮件的接收方数量/收到营销电子邮件的接收方数量×100%

11. 投诉率

被投诉的营销电子邮件数量/到达接收方邮箱的营销电子邮件数量×100%

12. 信誉度

邮件接收方或者第三方机构对营销电子邮件服务信誉和质量的评定结果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协会-电子邮件服务指南(V1.1)

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公共电子邮件服务规范

YD-T 1310-2004-互联网广告电子邮件格式要求

YD-T 1311-2004-防范互联网垃圾电子邮件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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