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境电商B2B出口,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redmaomail 2024-11-12 18:05 阅读数 10 #外贸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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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2号公告,自9月1日起,在包括拱北海关在内的12个直属海关开展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

跨境电商B2B出口

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根据企业经营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

01

B2B直接出口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

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

02

出口海外仓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适用于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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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方式向海关申报

四种监管类型比较

B2B直接出口模式企业资质要求

境内企业且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

包括:

跨境电商企业

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包括:

自营平台

第三方平台

境内平台

境外平台

物流企业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在跨境电商企业类型中勾选相应企业类型。

已办理注册登记未勾选企业类型的,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

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清单的,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经营许可证》。

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企业资质要求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且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资料要求

跨境电商B2B出口企业申报流程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或“互联网+海关”的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系统和货物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

跨境电商B2B出口有关电子信息报文,沿用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系统现有的B2C接入通道模式,新增支持B2B出口报关单报文导入;货物申报系统支持B2B出口报关单按现有模式录入和导入。

单票金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涉证/涉检/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应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单票金额在5000元(含)人民币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可以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Tips

便利措施

注册登记便利01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依据海关企管部门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在“跨境电商企业类型”中勾选相应的企业类型。同时可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已办理注册登记未勾选企业类型的,可以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

02

通关便利

跨境电商B2B出口单票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企业可以报送申报清单,系统校验通过后自动推送至“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通关,无需汇总申报报关单。申报要素减少57项,让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为便捷。

03

综试区简化申报

在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9710、9810,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在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的,可将货物品名以总运单形式按“跨境电商商品一批”录入。

04

查验便利

针对跨境电商货物通关时效要求高的特点,现场海关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优先安排查验。

05

物流便利

B2B出口模式可以实现批量出货,解决了跨境电商企业必须在出口前单个打包并逐个黏贴面单的问题,降低了出口前人工操作和物流成本。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

06

退货便利

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货物1年内退运进境的,海关建立底账数据形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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