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频出 德国外商投资审查有诸多变化
出于国家安全考虑,欧盟与其成员国近年来针对外商直接投资审查频出新规,给德国外商投资审查带来了诸多变化。在德投资企业不仅申报义务增加,且面临德国监管机构更强的审查力度。
2019年4月,由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生效,并于2021年10月1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虽未赋予欧盟直接叫停外商投资项目的权利,但却为各成员国的审查机制制定了共同的标准,同时还加强了成员国之间在投资审查方面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的背景下,德国多次修订其《对外经济法》(AWG)和《对外经济条例》(AWV)。在日前在京举办的德国外商投资审查研究活动上,多位来自德国的投资、法律和政府从业者针对德国外商审查专题展开了研讨。
关于外商收购德企需申报的情况,德国诺尔律师事务所布鲁塞尔办公室合伙人简斯·彼得·施密特博士举例说,如果一个英国私有公司企图收购一家德国生物科技公司100%的股份,那么英国公司须向德国经济和能源部申报交易。关于须申报的标准,简斯介绍说:“当非欧盟国家投资者收购关于关键基础设施、媒体或医疗保健等企业超过10%表决权,或者半导体、AI等新兴技术企业超过20%表决权时,德国联邦经济部有权对交易进行调查。对于其他交易,则适用原有的25%表决权收购门槛。”
Renevo Capital公司总经理迈克·鲍威尔表示,尽管目前法律关于收购目标企业类型做出了划分,欧盟委员会也已经发布了一些指导文件帮助从业者适用法律,但是在范畴的具体解释以及当前的判例法方面仍然存在模糊性。
会上,德国诺尔律师事务所汉堡办公室合伙人蒂尔·斯坦沃斯博士提到,即使是在公司没有申报义务的情况下,政府仍有可能主动监管。与此同时,有两个时间段对外商投资者来说需要注意:一是2+4个月,即政府有两个月的审查期限,且有权延长4个月期限对投资者的申报进行审核;二是5年,即德国经济部有权对过去5年内订立的相关协议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规定,这些协议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因此,蒂尔建议公司主动申报,规避第二阶段中审查期限延长的风险。
在谈及政府的审查流程时,迈克提到政府对企业的调查主要涉及投资目标的敏感程度、核心技术类型、安全许可以及收购方的企业性质等因素。Utimaco公司总经理、首席战略官马耳他·波尔曼依据其在网络安全业务的经验,建议投资方在明确收购意向后对目标企业进行信息收集,尤其是针对敏感业务等,以避免审查风险。
关于德国投资审查现行制度运行情况,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气候行动部主管弗罗伦丁·凯斯勒-格罗比介绍道,尽管审查制度可以从2个月延长到6个月,但是其仅适用于非常关键和紧迫的情况。格罗比举例说,在2020年,70%的案例在2个月之内就审查完毕无需延长。而在2021年,300个案例中有接近87%都在2个月内审核结束。因此,德国的审核效率相比以往有了显著地提升。
与此同时,格罗比提到,在实际情况下,政府部门也会向投资企业提供不同的缓和措施来减少收购方的投资阻碍,同时政府通过设立和改进相关的机制来使审核流程更加规范。关于对德国审核严格程度的担忧问题,格罗比提到:“近几年来,我们仅驳回了两笔交易,颁布禁止令不是常规情况,对此我们持有非常谨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