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规 655/2013 中的化妆品声明
法规 1223/2009涵盖了欧盟关于化妆品声明的立法。同时,法规 655/2013 专门处理化妆品声明。在本文中详细解释了欧盟不允许的声明。同时,您还将学到如何证明您的化妆品的声明。
1. 欧盟对化妆品的定义是什么?
想要作为化妆品销售的产品需要符合欧盟对化妆品的定义。
化妆品是旨在与人体外部部位接触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 头发
- 嘴唇
- 皮肤
- 指甲
- 外生殖器
- 口腔的牙齿和粘膜(清洁、芳香、保护、改变外观、纠正体味和保持部件良好状态的产品)
该定义确实涵盖了预防或治疗任何人类疾病的产品。
以下是表示医疗意图的此类单词或短语的示例:
- 治愈
- 治愈
- 恢复
- 款待
- 清除
- 防止
- 预防疾病
- 增强免疫系统
- 有助于控制症状
- 传统上用于治疗
化妆品不应声称它可以杀死微生物或细菌。否则,它将属于杀菌剂法规。
2. 法规 1223/2009 中的化妆品声明
该条例规定:“在化妆品的标签、投放市场和广告中,不得使用文字、名称、商标、图片和形象或其他标志来暗示这些产品具有其不具有的特性或功能。 。”
因此,保护消费者免受关于化妆品功效和其他特性的误导性声明非常重要。
欧盟发布了第 655/2013 号法规,其中涵盖了化妆品中使用的声明合理性的通用标准。
通用标准仅适用于评估并被视为化妆品的产品。
此外,该标准并未针对和指定可用于化妆品声明的措辞。
3. 了解欧盟法规 655/2013
根据该法规,化妆品的声明必须符合以下通用标准:
- 合法合规
表明产品已获得联盟内主管当局授权或批准的声明不得被允许。这是因为化妆品可以在没有任何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进入联盟市场。
请注意,化妆品不应带有 CE 标志。
声明的可接受性基于化妆品的普通最终用户的看法。考虑到社会、语言和文化因素,用户必须了解情况并合理观察。
当该利益仅符合最低法律要求时,制造商不能就特定利益提出索赔。
例如,声明:“本产品不含氯乙烯”。
该声明无效,因为欧盟不允许在化妆品中使用氯乙烯。
- 真实性
不要将化妆品的一般介绍或个别声明建立在不相关或虚假信息的基础上。
例如,含有对羟基苯甲酸酯的产品不应声称“不含对羟基苯甲酸酯”。
对于声称含有特定成分的产品,必须有意存在该成分。
此外,关于特定成分特性的成分声明不得表示成品具有相同的特性,而实际上并非如此。
例如,当产品本身没有保湿效果时,产品不得声称具有保湿乳木果油。
营销传播不得推断意见表达是经过验证的声明。这是除非意见显示可验证的证据。
- 证据支持
可证明和充分的证据必须支持对化妆品的隐含和明确声明。这与用于证实它们的证据支持类型无关,例如专家评估。
同样,充分且可验证的证据必须支持关于推断成分特性的声明。例如,通过显示有效浓度的成分的存在。
对于基于研究的证据,这些应该是:
- 精心设计的方法论
- 与化妆品相关
- 与所声称的利益有关
- 尊重伦理考虑
此外,证据的证实水平应与所提出的索赔类型一致;特别是,对于缺乏效力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索赔。
同时,这些方面不需要证实:
- 抽象性质的陈述。
- 明显夸张的陈述(夸张)。
化妆品的产品信息文件 (PIF) 必须包含任何证据支持。
- 诚实
产品性能的展示不得超出可用的支持证明。
例如:声称超过一百万用户喜欢该产品。如果数字仅基于 100 万个单位,则这是不允许的。
此外,如果类似产品具有相同的特性,则声明不得归因于产品的独特或特定特性。
明确说明产品的操作是否与特定条件相关,例如与其他产品相关联的使用。
因此,不要忘记说明洗发水的有效性取决于它与护发素的使用。
- 公平
化妆品的声明必须是客观的。索赔不应:
- 客观的
- 可被竞争对手降解
- 诋毁合法使用的成分
- 将消费者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混淆
- 知情决策
声明必须包含清晰易懂的信息,以帮助普通最终用户做出明智的选择。
营销传播必须考虑目标受众理解信息的能力。它应该清晰、易懂、准确和相关。
4. 根据欧盟法规 655/2013 的索赔证明证据的最佳实践
准确且相关的证据必须证明化妆品的声明是真实的。
索赔证明证据的最佳做法:
- 实验研究
- 消费者感知测试
- 已发布的信息
- 科学出版物
化妆品生产商还应考虑欧盟委员会的其他建议和指导方针。
例如,欧盟委员会就防晒产品的标签和证明声明提出了建议。
5. 在欧盟证实产品声明
既然您已经了解了有关欧盟产品声明的准则和要求,那么在指定声明时就不会犯任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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