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丨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2021年6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对266项商品监管条件进行调整,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
一、234项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炼焦炉(HS编码8417801000)等234项商品取消监管条件“A”,即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主要涉及三类商品:
一是“废棉纱线”等禁止进口类商品。我国自2021年起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因此,法检目录中无需保留固体废物等禁止进口商品。
二是“易切削钢的热加工条、杆”等低风险金属材料和“数控放电加工机床”等低风险机电商品,旨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三是“含汞燃料电池”等电池商品。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该公约自2017年8月16日起对我国正式生效。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出口相关含汞产品。
二、8项商品将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符合GB/T 39733-2020标准要求的再生钢铁原料”(HS编码7204100010)等8项商品增设监管条件“A”,即调整后将对其实施进口商品检验,旨在加强对进口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以及再生钢铁原料的检验监管,严格防止固体废物以“再生原料”名义进口行为,切实禁止“洋垃圾”入境。
相关背景
2020年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43号联合公告,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符合《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标准的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不符合上述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2020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78号联合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三、24项商品将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含金生铁”(商品编号7201500010)等24项商品增设监管条件“B”,即调整后将对其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旨在进一步加强检验监管,确保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同时更好保障国内钢铁资源供应,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
相关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4号),自2021年5月1日起,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其中,对生铁、粗钢、再生钢铁原料、铬铁等产品实行零进口暂定税率;适当提高硅铁、铬铁、高纯生铁等产品的出口关税,调整后分别实行25%出口税率、20%出口暂定税率、15%出口暂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