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征兆出现任何一个就要当心了!
做外贸有时候真是操着卖XX的心,赚着卖白菜的钱,特别是货已发出,但款还没收全时,那真是提心吊胆各种煎熬。下面列举一些“客人”想要赖账时的常用伎俩,在这些情况出现时,请大家提高警惕、小心防范。
1、在没有获得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只支付一部分钱款
尽管双方事先已经议好了价,但买方只会付一部分钱,然后表现得似乎这些就是他们要付的全款。他们认为出口商会最终妥协,接受这笔“全款”。
这是老赖常用的一种伎俩。
2、推说损失了大客户或在等待客户付款
这也是一种常用伎俩,声称损失了大客户,因此付不起钱了。还有个类似的手段:买方表示,只有当他们的客户购买了商品,他们才能向卖方付款。
每当现金流吃紧时,老赖常常会使用这样的托辞来延期付款。不管是不是真的在等客户的客户付款,这对于中国出口企业来说可能是一个危险的情况,因为如果买方的现金流确实难以为继,那他们的业务恐怕也持续不了多长时间。或者,买方也可能有充足的现金流,只是想用这个伎俩拖延付款时间。
3、破产威胁
这种伎俩经常在老赖拖拖拖、我们催催催的情况时出现。
他们往往强调,如果卖方坚持要求付款,他们只能选择破产,摆出一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样子。买方往往利用这种拖延战术,要求债权人耐心等待,并试图让债权人相信“坚持要求现在付款会使买方被迫申请破产”。如此一来,卖方不仅只能按照破产程序的处置方法获得应得款项中很小的一部分,而且还需要等待更为漫长的时间。
卖方如果不想一拍两散,往往会一步步落入被动的境地中。与上一条类似,破产威胁也会将国内出口企业置于危险境地。
4、出售公司
买方更常用的圈套之一是,承诺一旦他们把公司卖掉,得到足够的资金,就会立即付清未偿款项。这一策略利用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信奉的理念:还清过去的债务是公司所有者的个人责任,此外还利用了中国出口企业对海外公司法的不熟悉。
如果债权人没有拿到带有债务人签名的个人付款保证就接受这一借口,那可就糟了——在没有保护的前提下,债务人可以用“仅限资产交易”的方式出售公司,在法律上完全没有责任用出售公司所得偿还过去的债务。
在“仅限资产交易”的购买条款下,新的公司所有者只是购买了债务人公司的资产,并不承担其负债。因此他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偿还公司以前的债务。
在海外市场,“仅限资产交易”是一种常用的商业收购手段。尽管“仅限资产交易”这项收购法律的初衷无疑是好的,但债务人也可以利用这一方法蓄意逃脱债务。如此一来,债务人在摆脱公司和公司债务的同时,还可以把尽可能多的钱装进自己的腰包。债权人要拿出法律上的确凿证据赢得这类官司几乎不可能。这类法律案件通常的结局都是债权人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但却得不到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5、游击购买
啥叫“游击购买”?就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一位客人曾经下了好几个小订单,都是100%预付,信用看起来很好,但这有可能是一个圈套!在出口商放下戒心后,“买家”会要求对方提供更加宽松的付款条件,并抛出大规模的订单作为诱饵。因为获得了不断下单的新客户,出口商们会轻易将风险防范问题放在一边。这样的订单足以让骗子们大赚一笔,他们自然不会再付款了。
当出口商反应过来后,他们早已溜之大吉。随后,他们会跑到另一家苦于没有销路的出口商那边故技重施。
6、谎报问题,故意找茬
这是通常在收货很久以后使用的一种赖账手段。如果没有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这类事情是较难处理的。想要避免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交易前做好防范工作。最重要的是,出口企业需要保证他们拥有买方签名的关于所有产品规格的书面协定。协议中还应当有双方同意的产品退还方案,以及买方报告商品质量问题的流程。
7、利用第三方代理进行诈骗
第三方代理在国际贸易中很常见的交易方式,然而,利用第三方代理诈骗的情况比比皆是。比如,海外客户对出口企业表示,他们要让中国国内的一家第三方代理处理贸易的所有流程。由代理方负责下单,而产品则按照代理方的要求,直接从工厂运往海外客户手中。代理公司在这时通常也会向出口企业付款。随着贸易次数的增多,应代理方的要求,支付条件可能会越来越宽松。
眼见贸易越做越大,代理方可能突然消失。此时,出口企业只能向海外客户索要未付款项。海外客户会坚称:他们无法对代理公司购买产品和逃款的行为负责,因为代理方没有获得他们的授权。如果出口企业去咨询专业的海外收款顾问,那么顾问就会要求查看能够证明海外客户授权代理方下单及直接发货的文书或其他档案。如果出口企业从未要求对方提供这类正式授权证明,这样也就没有法律依据来迫使对方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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